16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有瑕疵之安全防護設備致健康受損,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B)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受傷,如其行為當時有重大過失,得不發慰問金
(C)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應先自行延請律師,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律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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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236), C(305), D(957), E(0) #2988140
統計: A(84), B(2236), C(305), D(957), E(0) #2988140
詳解 (共 6 筆)
#56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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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990
***筆記***
(A) 公務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B) 公務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C) 公務員保障法第22條第2項:「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D) 公務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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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732
B公務人員保障法21條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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