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2014 年 1 月29 日通過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關於本次重要修正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我國由均權制改為地方分權制
(B)賦予我國「區長」由官派改為民選之法源依據
(C)將「省」的性質調整,使其非為地方自治團體
(D)賦予直轄市原住民區辦理區長與區代表選舉之法源依據
統計: A(427), B(345), C(1407), D(2972), E(0) #603449
詳解 (共 10 筆)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 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 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 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原來是考歷史啊~
我以為是法學緒論呢
(A)將我國由均權制改為地方分權制→我國仍為均權制
教育部〈加強中央教育政策落實地方實施方案〉
壹、方案緣起
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因此,我國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之劃分基本上屬均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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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賦予我國「區長」由官派改為民選之法源依據→區長維持官派
立法院〈直轄市區長選任之研究〉
如果區長官派欲改為民選,首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重新劃定行政區。
第二,改制後的區長如恢復民選自治後,其改制前原本鄉(鎮、市)之治理弊病,
是否須一併檢討修正。該兩項爭議議題,短期間似無可解決。茲以,本報告認為
現行宜先維持直轄市之區的現況,再行檢討現行區長受限於市府指導,區政發展
阻礙之問題,復以提出解決之建議,將區長改為政務職,使其可依規參加市長召
集並主持的市政會議,以適時提出建言並爭取行政資源、提升區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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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將「省」的性質調整,使其非為地方自治團體→非題目之日期
司法院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11 期 30-41 頁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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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賦予直轄市原住民區辦理區長與區代表選舉之法源依據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
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劃一地方自治規則的備查
程序,以及明確規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屆等規定。內政部長李鴻源
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支持,除了進一步保障原住
民族參政權之外,也使得地方制度法制更為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