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A 經營一日租型旅館,經主管機關稽查認定消防設施不合格,遂命 A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予以「
斷水斷電」之措施。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斷水斷電」措施之行政執行手段,應以作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前提
(B)限期改善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故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限期改善為預防性之不利處分,旨在回復原合法狀態,並非行政罰
(D)「斷水斷電」措施既屬行政執行措施,即應對相對人予以告戒後始得為之
統計: A(846), B(4218), C(1343), D(342), E(0) #636991
詳解 (共 10 筆)
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12743號函釋:查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本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而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483頁)。準此,「通知限期改善」雖課予相對人一定義務而屬不利處分,但其不具裁罰性,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洪家殷,「行政罰法之概念與種類」,載於 2004 年法務部行政罰法草案研討會實錄,第 27頁;林錫堯,「淺析『行政罰法』草案」,法學叢刊第 192 期,第5 頁)。又依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由重罰機關處罰鍰後,罰鍰較輕之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罰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林錫堯著「行政罰法」,初版第 1 刷,第 45 頁;本部95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06236 號函參照)。準此,雖由重罰機關裁處罰鍰,但輕罰機關仍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A的選項可以做這樣的理解
限期未改善,則於以停水停電,這邊「停水停電」是一個執行方法,而這個執行方法是為了達成使旅館停業之處分。
所以回應16樓,應該是說在期限內未改善的話,就用停水停電的「方法」,達到停止營業的「處分」
A 經營一日租型旅館,經主管機關稽查認定消防設施不合格,遂命 A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予以「 斷水斷電」之措施。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斷水斷電」措施之行政執行手段,應以作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前提
本題依照「消防法」、「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規定,斷水斷電之行政執行手段,應以間接強制(本題為怠金)之後仍不履行為前提。自「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可知,斷水斷電不以作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必要,於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之情形,在無此類處分作成時,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業或使用者,亦可予以「 斷水斷電」(符合告戒程序下)。故本題的(A)選項是有爭議的。
| 名 稱 | 消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106/04/10 修正)
四、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 序之合法、完整:(三)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 第十五條之一,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四 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經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且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業或使用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處以怠金或斷絕自來水、電力、其他能源前,應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我覺得這題(A)要考的應該是"處分"與"執行手段"的正當關聯性與必要性
依據18f所提之"消防法"與"消檢處理注意事項"的規定,機關發現消檢不合格時處理程序如下:
命限期改善→處以罰鍰→處以怠金→停業與停止使用的處分→施行直接強制之斷水斷電
綜上,假如只有到步驟二(處以罰鍰),你的執行方法總不會是斷水斷電吧
依據行執法第3條略以: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是故,(A)所言之「斷水斷電應已做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前提」乃屬當然且合理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告誡)
行政執行法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先間接後直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