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行政契約(前者)與須申請之處分(後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後者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
(B)前者必須以書面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後者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僅可能包括內部行為
(D)前者之一造當事人為人民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後者人民為處分相對人,其申請僅屬 行政程序之發動,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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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309), C(5419), D(725), E(0) #636985

詳解 (共 8 筆)

#2156903
應該是前者包括作成內部行為事實行為 ; 後者僅為外部行為(因須申請之行政處分須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均不得為處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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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795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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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949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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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953

(C)改為=>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可能包括內部行為或外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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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548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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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705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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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039

行政處分特徵之一是直接對外發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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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034

讓我分析行政契約與須申請之處分之間的區別,並判斷哪個敘述是錯誤的。

行政契約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規定。
 * 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另一行政機關間,基於公法上原因,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締結之合意。
 * 其性質是雙方合意,具有契約的本質。
須申請之處分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requiring Application)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5條(申請之提出)及第92條(行政處分之定義)等規定。
 * 是行政機關就特定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但其發動需要人民的申請。
現在來檢視各個敘述:
 * (A) 前者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後者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
   * 行政契約: 契約的本質就是合意,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生效的必要條件。
   * 須申請之處分: 雖然由人民申請發動,但最終決定並發生法律效果的是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作成處分)。
   * 此敘述正確。
 * (B) 前者必須以書面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後者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 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其性質不能以書面為之者,不在此限。」雖然原則上要求書面,但不必然要求「雙方簽署」,而是「由締約人雙方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民法》第3條)。但行政契約通常會由雙方簽署以昭信。
   * 須申請之處分: 行政處分通常以書面作成(《行政程序法》第96條),並由作成機關蓋用印信及由首長具名或蓋章(《行政程序法》第100條),不需相對人簽署。
   * 此敘述基本上正確,強調了書面形式和簽署主體的差異。雖然行政契約不強制要求雙方簽署,但實務上普遍如此,且其與單方處分的主體差異顯著。
 * (C) 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僅可能包括內部行為
   *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的內容可以多樣,可以約定行政機關為特定處分(外部行為)、為事實行為(如提供特定服務)、甚至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的配合事項(內部行為),只要是達成公法目的即可。
   * 須申請之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其核心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內部行為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行政處分不可能僅包括內部行為。它必須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這可能是一個許可、一個命令、一個核准等,這些都是外部行為。而「事實行為」原則上也不是行政處分。
   * 此敘述錯誤。 後者(行政處分)的主要目的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常是外部的法律行為,而非內部行為。
 * (D) 前者之一造當事人為人民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後者人民為處分相對人,其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
   * 行政契約: 既然是契約,人民(當事人之一方)與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是雙向互動的,人民的意願和意見會直接影響契約條款的形成。
   * 須申請之處分: 人民的申請是「啟動」行政機關審查程序的一個要件,但最終處分的內容(例如是否准許、核准的條件等)是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人民的申請本身不直接構成處分內容。人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最終的內容還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判斷後所為的決定。
   * 此敘述正確。
綜合以上分析,敘述 (C) 是錯誤的。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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