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至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惟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X 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 106 條之起訴期間已逾 Y 年者,亦同。其中 X、Y 分別是:
(A)一年、二年
(B)二年、二年
(C)一年、三年
(D)二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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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9), B(307), C(4068), D(361), E(0) #636988

詳解 (共 10 筆)

#916790
遲誤期間之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  第 91 條
I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III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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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97
(行政程序法)還有(訴願法)的  天災 是10天唷.................只有訴訟法才是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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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12
天災一個月 / 最多一年 / 起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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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867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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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450
申請回復原狀之比較 訴願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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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183
行政程序法)還有(訴願法)的天災 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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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182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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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23
第106條-提起撤銷訴訟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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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353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因此那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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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434

順便請問各位,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是指已經過160條的二個月/三年後,再過三年,還是就是指106條的三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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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41152
未解鎖
第 91 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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