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不同類型行政訴訟之合併提起或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在此限
(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單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毋庸與撤銷、確認、課予義務及 給付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7), B(2521), C(2742), D(445), E(0) #636987

詳解 (共 10 筆)

#907523

行政訴訟法第6條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D)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232
7
#1343206
AB.要一起看  
"撤銷訴訟" 可以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合併提起
你提請個撤銷訴訟,想要撤銷闖紅燈的罰單
你可以合理懷疑  "這個罰單是無效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罰單要有效、後面的撤銷才有意義呀
如果覺得"認行政處分效"太饒口就記"孔雀舞"

C.講白話點就是
你如果提了"撤銷訴訟、課予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不用多提 "確認訴訟"(不用多此一舉)
(但  撤銷+孔雀舞  是可以一起提的喔)

D.你如果提了 行政訴訟  是可以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經濟)
168
5
#989943
(B)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係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 ,所以不會跟撤銷訴訟一起提起 。
101
2
#3205843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 X 可以合併提起

(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 O 只能合併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所以行政處分違法不得合 併提起,正確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在此限 => X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才可以

(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單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毋庸與撤銷、確認、課予義務及 給付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 X 第七條不得單獨提起,需要在同一程序中和其他訴訟合併請求

44
0
#916783
(A)(B)第 6 條  III  確認...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5
7
#995141
第六條I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II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III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補充性原則)。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補充性原則之例外)。IV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基此,確認之訴可分為三類:
1.確認VA為無效之訴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3.確認VA為違法之訴
其中補充性原則不適用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是因為法院一旦確認該處分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之情形,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有其實益。


 
27
2
#1644777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得合併提起

(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19
2
#3863131

原則: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你如果提了"撤銷訴訟、課予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就不用多提 "確認訴訟"(不用多此一舉)

例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撤銷訴訟得合併提起。
16
1
#2617357
不同類型行政訴訟之合併提起或補充性原則之...
(共 1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2
#2257472
專答A,絕不收鑽,BC自己判斷 最高行96判76決 (節錄)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包括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 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則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得以預備合併之方式為訴之聲明,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立法意旨,避免當事人因判斷行政處分究係違法或無效而陷入困境,無法記載正確的訴之聲明,致權益無法獲得合法保障。
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