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義務人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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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7), B(1119), C(2367), D(351), E(0) #636990
統計: A(2467), B(1119), C(2367), D(351), E(0) #636990
詳解 (共 10 筆)
#998660
這題用一個例來了解較容易
例如甲欠乙50萬,於是用自己的車子給乙做抵押,約定2年還完錢後車子還給甲,後來乙因欠稅被國稅局申請行政執行而要將甲的車子查封,此時甲可以跳出喊冤而向國稅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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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34
重新整理後較易明白: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兩個都是針對執行的時候,認為執行的""事實行為""遭受到侵害,例如要執行查封A的汽車是放在B的後院裡,B不同意執行人員進入,但執行人員仍執意進入並破壞門鎖,B可對""執行方法""提出異議。
而 (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就屬於""法律上行為""的異議,內容已由上面7F引列法條說明,
以屬於什麼行為提起什麼樣的異議,就較容易區分。這樣也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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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873
回樓上18F,本題的「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乃「實體法」事項不適用(A)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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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452
連題目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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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686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按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不論其執行名義為何,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 8 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本題應選(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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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713
所以行政執行9,是當事人自己不服決定;行政訴訟307,是債權人因權益受影響而打的,兩個角色不同,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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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949
這題是債權人vs債務人⋯非執行機關vs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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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804
關於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與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之爭議不同,異議人如就執行名義實體法事項有所爭執,亦得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由行政法院受理以資救濟(3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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