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稱為:
(A)職等
(B)官等
(C)職系
(D)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1), B(770), C(41), D(69), E(0) #1592161

詳解 (共 2 筆)

#226127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62
0
#2236397
任命=官
2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