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送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原則由郵政機關送達,例外時方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B)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C)公示送達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D)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一律為掛號,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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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156), C(169), D(108), E(0) #159216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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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經2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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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374
行政程序法 第十一節 送達第 6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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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239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好像沒有分是不是例外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D)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一律為掛號,以保障人民權益 -- 不對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

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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