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係規定於大學法第幾條?
(A)第一條
(B)第二條
(C)第三條
(D)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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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07), C(52), D(21), E(0) #100943

詳解 (共 1 筆)

#86984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第  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 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 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 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 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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