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規定國民小學班級數以不超過多少班為原則?
(A)36
(B)42
(C)48
(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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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85), C(580), D(100), E(0) #53574

詳解 (共 3 筆)

#336250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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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980
名  稱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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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08
國中小都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
等於國小一個年級 8個班
  國中一個年級16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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