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針對具情緒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應訂定何種方案?
(A)行為改變技術
(B)支持服務方案
(C)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D)課程本位介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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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 C(809), D(0), E(0) #1821998

詳解 (共 1 筆)

#3307315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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