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不包括何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不得保持緘默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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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119), C(39), D(48), E(0) #1590445
統計: A(39), B(2119), C(39), D(48), E(0) #1590445
詳解 (共 4 筆)
#2707990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n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n 。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n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n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n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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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060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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