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以契約另作約定而排除適用下列何規定?
(A)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B)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
產價值之 10%
(C)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D)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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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皆正確,但C選項不得與客戶以契約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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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都是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比 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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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第四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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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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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