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以契約另作約定而排除適用下列何規定?
(A)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B)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C)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D)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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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484), C(1323), D(362), E(0) #1778778
統計: A(315), B(484), C(1323), D(362), E(0) #1778778
詳解 (共 6 筆)
#4339448
第17條
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
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且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二、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任一特殊目的
公司募集及私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一 = A
一 後半段 =B
二 = C
三 = D
法規第17條最後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七款所
定之投資標的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款跟第三款都可另定,故第二款C就是本題答案
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誤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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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474
因為是契約「另作約定」
「全體」的規定限制不能額外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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