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以契約另作約定而排除適用下列何規定?
(A)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B)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C)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D)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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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證期字第1060046960號投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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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你法條 C選項法條規定不得以另外約定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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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版上哪位前輩翻譯翻譯嗎?我完全不懂...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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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