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事由?
(A)公司所經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B)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C)公司轉投資逾越公司章程之規定
(D)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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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31), C(1813), D(409), E(0) #2342975

詳解 (共 1 筆)

#5545320
第71條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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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06417
未解鎖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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