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僅有臥室內的家具遭燒燬。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甲成立何罪? 
(A)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五條放火罪的未遂犯
(B)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C)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後段放火罪的準中止犯
(D)第一七三條第三項的放火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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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763), C(315), D(656), E(0) #267896

詳解 (共 10 筆)

#812920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
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

1.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若採實務之喪失效能說,房子並未完全燒毀,僅成立放火未遂,且為既了未遂(甲認其放火行為已實行結束),甲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始成立中止行為,不能僅僅只是如未了未遂般單純放棄實行,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縱使經由第三人協力,只要係因該行為最終避免結果之發生,仍認其成立中止行為,而不究其程度。
2. 承上,若非甲告知乙,不會有乙通知消防隊前來救火一事,結果之不發生與甲之中止行為有因果關係,不適用準中止。(若認兩者無因果,則難想像僅有臥室之家具遭燒毀之輕微侵害,恐將釀成更大災禍才是。)是故,肯認甲之行為係有效防果行為,成立中止行為。
3. 甲乃因心情不好點燃棉被,接著打電話給母親,惟其內容未詳述,若以罪疑惟輕判斷,僅認係一時鬱悶心血來潮所為,回神始發現鑄下大錯而尋求乙援助,非真心想燒掉房子,則應屬己意中止,則甲成立放火未遂之中止犯。若認該通電話係交代訣別之語,非屬己意中止,結果之不發生僅是中途發生阻礙之障礙未遂,則甲成立放火普通未遂。

題外話,題目問依新修正刑法如何論,感覺這題似乎想考準中止XD  但個人認為很難說沒因果關係(除非題目有寫路人甲先提前發現火災而通報等等),既然有因果,就只是普通未遂或中止未遂之問題(決定於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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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093

刑法§173+§27前段

(一)刑法§173

刑法§173構成要件有主觀放火故意,客觀上要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住居所。而依題目所述之公寓符合構成要件客體,惟燒燬在實務上指喪失物之效用」,而題目中僅燒燬臥室家具,不喪失公寓供遮風避雨之住居基本效用,故不符既遂,依刑法§173未遂論。

(二)§27前段

依§27前段之規定,除了主觀的己意中止,還有客觀上防果行為所導致的結果不發生(兩者間具因果關係)。題目中,甲因己意中止而打電話告知乙(防果行為)所導致結果不發生(§173Ⅲ未遂),故符合§27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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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286
燒燬」在實務上指「喪失物之效用」所以未既...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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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847
五六樓在自問自答嗎⋯⋯?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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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135

第 173 條

I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題怎麼看都是放火罪 但173條第2項是失火罪 且失火罪應屬過失犯 不可能成立中止未遂或準中止未遂的問題!

刑法第173條第2項是失火罪

(A) (B) (C) (D)皆應改成刑法第17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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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63

甲:家裏失火了,我要走了,不要救我,我死了要大體捐贈,剩下的錢我放在銀行的保險箱裏。

乙:你這傻孩子,你在想什麼?

甲:別管我了,這世界太亂了,沒人愛我

如果甲僅是向乙訣別、交待後事呢?也算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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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98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防止(放火後,甲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其結果之發生者(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僅有臥室內的家具遭燒燬)

--->
是否符合刑法第27條,仍有疑議,其打電話之內容尚未說明
答:不是題目已經敘述打電話告知乙家中失火了~@@ 所以乙才會去通知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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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531
若甲無法電召消防車,就無法達到"行為人為防止行為"了
故無準中止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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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279
原本題目: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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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834
請問一下,173第2項不是過失嗎?但甲是自己點然,不成立173第1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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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25681
未解鎖
刑法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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