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若廠商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仍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應向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B)應依法提出復審
(C)應依法提出訴願
(D)應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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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90), C(979), D(3571), E(0) #167564
統計: A(547), B(90), C(979), D(3571), E(0) #167564
詳解 (共 10 筆)
#147982
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屬於取代訴願的特殊救濟程序,非訴願先行程序,所以不需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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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8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83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
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自然為雙階理論第一階段提行政訴訟。
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自然為雙階理論第一階段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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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15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1.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
2.教師法『再申訴』
3.財政部對會計師之『懲戒』(釋字295)
4.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
5.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6.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訴願經3個月而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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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07
| 第 74 條 |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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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5 條 |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
|---|
| 第 76 條 |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
|---|
| 第 83 條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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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6
已經提起 異議和申訴 代表已經訴願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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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77
提撤銷訴訟的前提要有個訴願決定.當事人雖然提了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卻遲遲不作決定,如果不立這條來將這個事實狀態"視為"已經訴願的話,當事人會因為缺少客體(訴願決定)而沒辦法提撤銷訴訟.故這個過程應該不算經過訴願,因為訴願程序最重要的決定結果並不存在,而稱為"相當於有經訴願".
ps.補充10F,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8條的"覆議"(由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作成) 也是相當於訴願.
ps.補充10F,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8條的"覆議"(由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作成) 也是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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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14
對於因招標、審標、決標所生爭議,行政法院若無法透過撤銷訴訟予以處理者,尚有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確認訴訟)或第八條(給付訴訟)予以解決的可能。─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紀錄..............所以也可提起確認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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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11
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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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656
取代訴願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 公務員的復審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72條)
- 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83條)
- 會計師覆審委員會之決議 (J295)
- 促參法異議、申訴程序 (促參法第47條準用政府採購法)
- 交通裁決事件之重新審查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237條之4第1項)
-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
- 對執行程序中具行政處分性質之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 監獄受刑人提起申訴決定 (J755)
- 涉及獨立機關所作之處分或決定(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8條)
〈整理自:郭羿老師 行政法三版 P68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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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572
所以跟聽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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