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下列那一項敘述為正確?
(A)行政處分事關人民權益,皆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B)書面行政處分未教示救濟期間者,無效
(C)書面行政處分未限制人民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D)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得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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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193), C(3909), D(219), E(0) #167548
統計: A(603), B(193), C(3909), D(219), E(0) #167548
詳解 (共 9 筆)
#547465
(A)錯在"皆"
(B)並非無效,救濟期間送1年
(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7條
(D)不是得補正,而是無效,無效即為自始確定終局地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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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45
行程法§92請背熟...不以書面的很多唷~ (某老師說,沒背熟不用去考了)
一般處分:
EX:警察指揮交通(對人)、警察命令違法集會的人群解散(對人)、
劃定某段路為單行道(對物)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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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02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 第 111 條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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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86
書面形正處分 未限制人民權利 可以不記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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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80
(A) 行程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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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845
行程法95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
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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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68
A可以舉個例子嗎? 不以書面做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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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080
(A)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一項:「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B)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教示制度)
補:教示瑕疵不可以撤銷,因教示瑕疵並不會影響到行政處分。若有瑕疵,更正即可。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略微白話版):告知人民的救濟期間有錯誤,要通知更正之,原則上自通知送達的隔天發生效力。
若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未更正救濟期間,原則上自處分送達後,一年內可聲明不符。
(C)行政程序法第97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D)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學校沒給你畢業證書,就視同你沒畢業)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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