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A)薦任第六職等
(B)薦任第七職等
(C)薦任第八職等
(D)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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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20), C(71), D(32), E(0) #1509260
統計: A(58), B(520), C(71), D(32), E(0) #1509260
詳解 (共 3 筆)
#1670957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 一 |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
| 二 |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
| 三 |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四 |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 五 |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 一 |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
| 二 |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三 |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 四 |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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