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行政罰法之處罰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明定,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B)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為,得規定罰鍰及剝奪資格之
不利處分
(C)行為時無裁罰之法律規定,裁處時法律變更應受處罰者,以作成裁罰處
分時之法律為準
(D)行為時依法應處刑罰,裁處時法律變更為裁處行政罰者,以作成裁罰處
分時之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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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8), B(1130), C(580), D(2715), E(0) #3092320
統計: A(898), B(1130), C(580), D(2715), E(0) #3092320
詳解 (共 10 筆)
#5808836
(B)
| 地方制度法 |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沒有剝奪資格)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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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863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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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鎖,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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