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之行政程序法上制度,何者係基於程序經濟之立法考量?
(A)閱覽卷宗
(B)公務員之迴避
(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
(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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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81), C(1016), D(13104), E(0) #1024554

詳解 (共 8 筆)

#2831726

樓上6F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行政罰法第 41 條皆有規定(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其立法目的僅僅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至於(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其立法主要目的保障相對人之基本程序權利次要目的才是考量程序經濟,本題為選擇題,應選最適當的選項(D)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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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999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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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84
1F,很簡單,你想,如果程序中可以單獨聲...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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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586
個人認為是
如果還要分開提起有點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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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143

每個公務員每天都有好多行政行為要做,如果民眾對每個行政行為之中的每一個程序決定都能單獨表示不服,對行政效率的危害相當大(就連現在都已經一堆人民嫌行政效率不佳了....),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既是公益也是私益,必須平衡兼顧,換句話說,行政行為有一定的效率和品質、事後救濟管道暢通,對民眾才是最好的,故而有行程17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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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505

不懂C為什麼不行捏?

如果過程一旦不合法,反而會產生更多的成本問題啊!

如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 會產生後續的撤銷問題,本身就造成了一種浪費

選項D 權益並未被規範於法規之中,自然不生得提起救濟的問題,也沒有所謂經濟或者效率的差異啦~

如已鑽牛角尖還請高手提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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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183
行政效率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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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289
請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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