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之行政程序法上制度,何者係基於程序經濟之立法考量?
(A)閱覽卷宗
(B)公務員之迴避
(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
(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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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81), C(1016), D(13104), E(0) #1024554
統計: A(168), B(181), C(1016), D(13104), E(0) #1024554
詳解 (共 8 筆)
#2831726
回樓上6F,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及行政罰法第 41 條皆有規定(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其立法目的僅僅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至於(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其立法主要目的為保障相對人之基本程序權利,次要目的才是考量程序經濟,本題為選擇題,應選最適當的選項(D)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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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999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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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586
個人認為是
如果還要分開提起有點浪費國家資源
如果還要分開提起有點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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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143
每個公務員每天都有好多行政行為要做,如果民眾對每個行政行為之中的每一個程序決定都能單獨表示不服,對行政效率的危害相當大(就連現在都已經一堆人民嫌行政效率不佳了....),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既是公益也是私益,必須平衡兼顧,換句話說,行政行為有一定的效率和品質、事後救濟管道暢通,對民眾才是最好的,故而有行程17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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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505
不懂C為什麼不行捏?
如果過程一旦不合法,反而會產生更多的成本問題啊!
如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 會產生後續的撤銷問題,本身就造成了一種浪費
選項D 權益並未被規範於法規之中,自然不生得提起救濟的問題,也沒有所謂經濟或者效率的差異啦~
如已鑽牛角尖還請高手提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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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289
請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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