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負責建築執照審查並發給執照業務之公務員。請問下列何者前來申請建築執照時,甲依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之規定毋須自行迴避?
(A)甲之岳父乙
(B)甲之堂兄之妻丙
(C)甲之前妻丁
(D)甲之叔公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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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8044), C(1157), D(2213), E(0) #1024558

詳解 (共 10 筆)

#125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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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00
本配、前配、三姻、四血,自迴避。
這種題目,最好命題,而且會錯死一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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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464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A)甲之岳父乙 一親等直系姻親
(B)甲之堂兄之妻丙 四親等旁系姻親,超過三親等姻親,故無須迴避
(C)甲之前妻丁 前配偶
(D)甲之叔公戊  四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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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370

口訣:老婆前妻 代夫見證 嗜血山鷹

老婆前妻:配偶,前配偶 

代夫見證:代理人,輔佐人,監定人,證人

嗜血山鷹: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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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05
2樓的叔公算法算錯了,是旁系血親四親等,還是得迴避的。
先以民法967、968條為本,再來解說算法。
民法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乃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叔公和自己的親等計算方式為:先從自己屬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在此自己和叔公的同源直系血親,即:曾祖父,又自己與曾祖父屬三親等,再由曾祖父數至叔公為一親等,兩者累積加總為四親等,則自己和叔公則親等為四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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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82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A)甲之岳父乙 直系一親等姻親
(B)甲之堂兄之妻丙 四親等內之姻親
(C)甲之前妻丁 前配偶
(D)甲之叔公戊 三親等內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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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309
三姻、四血;----〉口訣:嗜血 山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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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531
如果算出親等一樣時,法律上通常規定比較嚴...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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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431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共 1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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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216

不用翻拉~~~

自己為中心推一下答案就出來囉~

反而是"稱謂"要搞清楚才是真的>"<

這種題型對年輕一代的人而言確實有點難度

因為少子化的關係,很多稱謂都"不見了"...

為了考試硬是要背,真的有點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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