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裁罰之依據?
(A)形式意義之法律
(B)習慣法
(C)自治條例
(D)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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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9128), C(230), D(288), E(0) #1024565

詳解 (共 6 筆)

#1307566
形式意義之法律:1、一定之名稱;2、立法院制定通過;3、總統公布。
《憲法》
第 170 條 (法律之意義)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之制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實質意義的法律:1、具備條文規範;2、無牴觸上位規範;3、內容為應以法律定之事項。
《憲法》
第 171 條 (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法律之位階性 (二)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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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737
依據處罰法定原則,行政機關處罰人民必須法有明文,故習慣法不得為裁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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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23
形式意義之法律:1、一定之名稱;2、立法院制定通過;3、總統公布。 實務規定: 《憲 法》第 170 條 (法律之意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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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63
請問何為形式意義之法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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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227
實質意義的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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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186

請問實質意義可否作為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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