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之範圍?
(A) 下令強制拆除
(B) 公布姓名或照片之處分
(C) 予以輔導教育之處分
(D) 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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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165), C(417), D(3738), E(0) #242447

詳解 (共 3 筆)

#265267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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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299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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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759
予以輔導教育之處分→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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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7946
未解鎖
行政執行法第28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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