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A)市立高中校長
(B)行政法人執行長
(C)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
(D)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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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0), C(208), D(339), E(0) #3865670
統計: A(21), B(30), C(208), D(339), E(0) #3865670
詳解 (共 4 筆)
#7371608
§2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另參§17、§18
→因此,不包括非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民選地方首長(D)等(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以常任文官為規範對象,而政務人員係政治性任命人員,故不適用本法)
§17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A)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B)。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D)。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為私法人
§18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例如審計長、中選會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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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9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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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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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立學校校長。適用。
B: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適用。
C: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適用。
D:直轄市市長不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所定義之公務員之一。不適用。(但直轄市市長是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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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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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4: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法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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