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人民自願接受 強制執行,如人民不為給付時,該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由該行政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C)聲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D)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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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3), C(10), D(79), E(0) #3865679
統計: A(83), B(13), C(10), D(79), E(0) #3865679
詳解 (共 3 筆)
#7349862
行政程序法§148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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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305 Ⅰ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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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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