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實務見解,行政處分之應受送達人為甲,如郵務人員於甲之住所不獲會 晤甲,而將該行政處分書交付予下列何人時,其送達為不合法?
(A)甲之鄰居乙
(B)與甲同住但無親屬關係之丙
(C)與甲同居已滿 16 歲子女
(D)甲居住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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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20), C(38), D(39), E(0) #3865691

詳解 (共 5 筆)

#7349005
行政程序法73(補充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B)(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D)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行政程序法74(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A)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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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711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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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240
本題關鍵在於「補充送達(代收送達)」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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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448
行政程序法§73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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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4寄存送達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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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鄰居不是可以直接送達的對象,必須依照寄存送達之規定辦理。
B: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即可對其送達。
C:同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有辨別事理能力。
D:管理員可視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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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760
請問行政程序法7 3所謂有辦事能力之同居人,是幾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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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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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8 依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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