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人民不服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依法院囑託作成之醫療鑑定報告書 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何種訴願決定?
(A)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B)訴願有理由,但為維護公益作成駁回決定
(C)訴願有理由,指定相當期間,命原處分機關為一定處分之決定
(D)應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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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4), C(237), D(344), E(0) #3865694
統計: A(15), B(44), C(237), D(344), E(0) #3865694
詳解 (共 4 筆)
#7348147
醫療鑑定報告書非行政處分
訴願77八款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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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162
行政院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所轄醫事審議委員會依普通法院囑託所作之有關醫療鑑定報告書,係屬鑑定性質,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裁字第186號參照),故人民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77第八款作成不受理決定。
§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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