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陳述何者為非?
(A)台北市政府為機關
(B)台北市議會為機關
(C)直轄市議會議員非含原住民議員人數之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D)直轄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十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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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3), C(229), D(1471), E(0) #142354
統計: A(22), B(83), C(229), D(1471), E(0) #142354
詳解 (共 10 筆)
#123474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第5條
| 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不得少於四十一人;直轄市非原住民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至二百萬人者,每增加四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
| 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但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應選名額,以每一山地鄉改制之區選出一人計算。 |
| 直轄市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直轄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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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0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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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4
99/1/18已修法
地制法第33條
直轄市議員總額:
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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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178
C鐵聽錯!!!已修法
D有爭議
如果以最適答案來說 C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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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4
正確的說法是
D 錯
但是修法之後 C也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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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15
建議阿摩大可將C選項改成直轄市議會議員非含原住民議員人數之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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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16
地方制度法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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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83
修法之後 C也是錯的
是否考慮把此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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