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實務見解,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土地權利變更
登記之處分,性質上為何種處分性質?
(A)形成處分
(B)下命處分
(C)確認處分
(D)一般處分
統計: A(2704), B(42), C(598), D(352), E(0) #3311205
詳解 (共 7 筆)
1.下命處分➡️命相對人為特定行為
一、題目分析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行為的行政處分類型,須理解「形成處分」、「下命處分」、「確認處分」等概念,並結合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來判斷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性質。
二、選項分析
(A) 形成處分
✔️ 正確。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如91年度判字第368號),地政機關依申請所為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具創設或變動權利義務法律效果之性質,屬於形成處分。雖然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私法文件,但行政機關依法為登記,仍屬具有公法上效果的行政處分。
(B) 下命處分
❌ 錯誤。下命處分係指命人民為一定行為、不行為或容忍行為,如勒令停工、命令繳稅等,非屬本題登記性質。
(C) 確認處分
❌ 錯誤。確認處分僅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不變動法律狀態,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會使權利發生、移轉或消滅,非單純確認。
(D) 一般處分
❌ 錯誤。一般處分係針對不特定人或不特定事實關係所為(如交通管制),本題為特定人申請,非屬一般處分。
三、結論
正確答案為:(A) 形成處分。
https://youtube.com/shorts/1A4ye7CsnfY?si=D2uM8tWroSocgvvq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要旨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以地政事務所為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理由: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主張其因該行政處分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侵害者,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之行政爭訟途徑以求救濟。至於其訴願不變期間之起算,則應依訴願法第14 條之規定,自訴願人受書面通知或知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