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某行政處分記載:「如有不服該處分,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起訴願」,關於該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下列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處分機關發現有誤,通知更正後,其相對人之訴願期間自該通知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
(B)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信賴該記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之第 50 日始提起訴願,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C)行政處分既已記載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為 20 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
(D)處分機關未更正,致相對人未能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 起訴願,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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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907), C(2350), D(350), E(0) #3295672
統計: A(163), B(907), C(2350), D(350), E(0) #3295672
詳解 (共 9 筆)
#620823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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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148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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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750
所以B到底哪裡正確啊???
是因為機關沒有更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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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140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 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要點整理:
| 條文重點 | 說明 | 對應選項 | 評價 |
|---|---|---|---|
| ? 第1項:告知錯誤時應更正,並重新起算 | 處分機關發現錯誤 → 通知更正 → 救濟期間自通知翌日重新起算 | (A) | ✅ 正確 |
| ⏰ 第2項:原告知期間 > 法定期間,相對人信賴原告知亦可受保護 | 即使處分機關後來更正了,但只要相對人是善意信賴原本的錯誤告知,也視為合法提起救濟 | (B) | ✅ 正確 |
| ❌ 誤告20日 ≠ 就必須遵守20日 | 錯誤告知並不會改變「法律所定本來是30日」的救濟期間,相對人若依此提早放棄權利,是不合理的 | (C) | ❌ 錯誤(不符第98條) |
| ? 第3項:未更正也OK,1年內提起者仍有效 | 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且未更正,相對人若因信賴錯誤內容而誤時,只要1年內提起,都視為有效 | (D) | ✅ 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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