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法規規定未滿 2 歲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育兒津貼,若當事人未申請,但衛生福利部依然作成給予津貼之處分,則其效力為何?
(A)自始無效
(B)得事後補正
(C)應依職權撤銷
(D)程序已完備處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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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513), C(401), D(246), E(0) #3311626
統計: A(282), B(3513), C(401), D(246), E(0) #3311626
詳解 (共 7 筆)
#6348054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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