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B)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 能性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D)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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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3), C(139), D(3105), E(0) #3358898
統計: A(112), B(103), C(139), D(3105), E(0) #3358898
詳解 (共 6 筆)
#6296846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負擔是行政處分附款的一種,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常見於授益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附加防火條件)。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 能性✔️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是行政處分附款的一種類型,行政機關可以在作出處分時明確表示其未來可以基於行政目的廢止該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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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當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時具有裁量權時,可以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附加條件或負擔(即附款),以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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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對附終期處分效力終止的條件理解不正確,實際上期限屆滿後效力自然終止,無須行政機關另行宣告。
| 附終期:附終期的行政處分是指在處分中明確規定一個終止的時間點,該處分會在期限屆滿時自動失效,無須行政機關再行為宣告或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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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756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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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911
(A) 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正確
→ 負擔(附款之一種)常見於補助款、許可等授益處分中,要求相對人配合一定行為(如不得轉租、需於期限內使用等)。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 正確
→ 保留廢止權是指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時,明確表示將來可因某些事由廢止該處分,是一種合法的附款。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正確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附加條件、期限、負擔等附款。若是「羈束處分」,通常不得附款。
(D) 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 錯誤 – 正確答案
→ **終期(附終期)**是指處分的效力在某一特定時間點自然終止,不須行政機關另行宣告。例如:「本補助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即自動失效。
? 補充小知識:行政處分的附款類型
| 附款類型 | 說明 |
|---|---|
| 條件 | 未來不確定事件,成就與否影響處分效力(如:「如於1年內動工,則給予補助」) |
| 期限(終期/始期) | 終期:效力到某日自動終止;始期:從某日開始發生效力 |
| 負擔 | 附加義務(如要求接受補助者回報經費使用) |
| 保留廢止權 | 預留將來得撤銷該處分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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