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於相關法規之廢止致使某法規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B)主管機關對於未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所為之廢止行為,廢止程序完畢當日該法規即立即失效
(C)法規中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並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D)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經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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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5913), C(823), D(680), E(0) #2353597

詳解 (共 6 筆)

#4186224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A)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 條(未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B)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C)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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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882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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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103
B 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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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858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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