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雇主得不給予薪資?
(A)產檢假
(B)陪產假
(C)家庭照顧假
(D)哺乳時間
統計: A(588), B(480), C(4523), D(1350), E(0) #2353598
詳解 (共 10 筆)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A)及配產假(B)期間,薪資照給。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D)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規定事假辦理。(C)
產檢假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從5日增加為7日。(有薪假)

資料來源: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18396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topic/6026/49654/49670/49673/
「家庭照顧假」依第20條是請「事假」,故沒有薪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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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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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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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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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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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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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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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受僱者妊娠期間 |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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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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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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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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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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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 |
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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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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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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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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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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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01.18修法施行
1.產檢假 : 7日
2. 陪產假更名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日
3.陪產檢及陪產假: 受僱者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更改。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
4.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皆可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8146/post
筆記 家庭照顧假是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