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欲買刀殺人,五金行老闆乙在不知上情的狀況,賣刀給甲,在甲行兇時,為警查獲。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不成立幫助犯
(B)乙不知幫助之情,亦成立幫助犯
(C)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D)乙成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統計: A(8918), B(409), C(462), D(125), E(0) #2353606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在考 有沒有幫助故意
而賣菜刀的人,學者多認為是 中性行為,中性行為本身並無可罰性 。
中性行為客觀上有助於,但行為沒有幫助故意。
簡言之,五金行老闆乙不知甲欲買刀殺人,賣刀給甲,乙不成立幫助犯。
一、犯罪行為
(一)犯罪行為人的類型
從「是否實行自己犯罪」的角度,分為:正犯、共犯。
1 正犯:
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2 共犯:
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可分為:教唆犯、幫助犯。
二、幫助犯
(一)定義
1 就是「幫助犯罪的人」
刑法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例如:
提供毒藥幫助他人殺人 (刑法第271條:普通故意殺人罪而減輕其刑)
2 要構成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
客觀上的「幫助行為」,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二)幫助行為
1 幫助犯,是「共犯」的一種類型。(也就是有「參與別人的犯罪」者)
正犯,自己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是幫助行為。
幫助犯,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為了幫助別人、為他人犯罪」,
才會構成幫助犯,否則就是正犯。
2 幫助行為:
(1)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所做的任何幫助他人能夠實現
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幫助,都有可能
成立幫助犯。
例如:
協助把風(積極作為)、
管家明知有小偷要來行竊還故意不鎖上大門(消極不作為)、
單純對要犯罪的人說:「加油!你行的!」(精神上幫助)、
故意提供毒藥讓犯罪者殺人(物質上幫助)。
(三)幫助故意
1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幫助行為,不一定會成立幫助犯,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下述的幫助故意,才會成立幫助犯。
2 須同時具備 「幫助的雙重故意」(B的錯誤所在)
(1)具備「幫助行為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罪)
(2)具備「對本罪犯行的故意」
(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觸犯特定且既遂的犯罪行為)
(3)案例:B基於自己缺錢的原因而答應替A把風而進行竊盜。
B是為了自己才去犯罪,主觀上沒有幫助故意(單純是自己犯罪),
B仍會成立竊盜罪的正犯。
(四)什麼是中性幫助行為
1 本來應屬合法的日常生活行為,卻在某程度上幫助犯罪發生。
此時,就需要討論這種情況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 例如:
蛋糕師傅賣蛋糕,假如X打算下毒殺死Y,在買了一塊蛋糕後將毒物注射於
蛋糕餡料內。
此時,蛋糕師傅賣蛋糕的行為,是否可說是幫助X實行殺人計畫?
分析:
的確,蛋糕師傅賣蛋糕的行為在某程度上幫助X殺人,但蛋糕師傅在賣出
蛋糕時不知X的用途,當然欠缺幫助故意,自然也就不成立幫助犯。
反之,如果X已向蛋糕師傅表明自己的殺人計畫(意圖買蛋糕後將毒物注射
於蛋糕餡料內),然而,蛋糕師傅仍不在乎地將蛋糕賣給X。
那麼這個賣蛋糕的行為,就不僅僅是單純的買賣,而可說是蛋糕師傅對殺人
犯罪的幫助,而構成讓蛋糕師傅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例如:
C是一個賣刀的人,每天都有不同人來向他購買刀具,縱使D買刀的用途
是殺人。C也不成立幫助犯。
但若是C明知D要殺人還出售刀具,則這個出售行為就讓C成立幫助犯。
(五)幫助犯的處罰與量刑
1 刑法 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法官在判斷幫助犯應負的責任時,可有彈性空間決定是否減輕。
幫助犯就是他本來就有犯意 你在幫他就算
教唆犯 本來沒犯罪意思 你教唆他 就會成立
拜託....
那這樣還有誰敢開店賣東西啊
只要有心 什麼物品不能殺人?
中性幫助行為 並不會構成幫助犯,且根據信賴原則可以信賴他人不會去成立犯罪,未必故意在這裡也不會成 立。
綜上所述,行為人除了必須認識到正犯行為是犯罪行為外,尚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對正犯行為之實現有所助力的幫助行為。
(A) 乙不成立幫助犯→乙純粹依買賣契約賣刀,沒有幫助犯罪之意圖,不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