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緊急避難,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避難所針對的危難不包含來自人的危害
(B)緊急避難的保全利益明顯大於所犧牲的利益可阻卻違法
(C)緊急避難是為使自己或他人免於危難而對侵害者加以反擊
(D)對於合法行為進行反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主張緊急避難
統計: A(500), B(4990), C(1173), D(1108), E(0) #2353605
詳解 (共 10 筆)
緊急避難
侵害種類:人類侵害(A)、自然力、一切災難
主觀要件:有避難意思
客觀要件:存在避難情狀,避難行為不得已、不過當(法益權衡)(B)
對抗對象:任意第三人(C)(D)
(D)對合法行為進行反擊→緊急避難的對抗對象為任意第三人,不是侵害者,所以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回5F
緊急避難不限於第三人,侵害者也可以。
對象為危難來源為『防衛型緊急避難』。對象為無辜第三人為『攻擊型緊急避難』。
D緊急避難 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才能主張,必須出於「不得已」,指該避難行為屬於救助法益最後且唯一之方法,別無第二選擇以救助法益。
回3F
D選項應該只是在玩文字遊戲,緊急避難是具有特定條件下(有危難情狀發生時,如天災、動物攻擊、人類的侵害),才能夠對合法行為主張緊急避難,個人認為文中的意思是對於任何合法行為皆可予以反擊後主張緊急避難。
一、法律規定
刑法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C)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二、題目分析:緊急避難
(一)侵害種類:人類侵害(A)、自然力、一切災難。
(二)主觀要件:有避難的逃避意思和行為。
(三)客觀要件:
存在避難情狀,不得已和不過當的避難行為。(B)
(四)對抗對象:任意第三人。
(五)緊急避難行為態樣:
1 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遭受任意的緊急危難。
2 緊急避難是逃避侵害對象的「逃避」行為,而非對侵害者的進行對抗反擊。
刑法 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
出於不得已之行為。(C)
(六)正當防衛行為態樣:
1 正當防衛行為,是面對現在不法侵害者,而採取「正面進行對抗反擊」 的
保護防衛行為。(D)
2 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