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繼承人為下列何種行為,需要自掏腰包幫被繼承人還債?
(A)為獲得金錢以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及毒品,故意將被繼承人殺害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C)脅迫被繼承人書立對某繼承人不利之遺囑
(D)偽造遺囑
統計: A(2256), B(3713), C(877), D(796), E(0) #235360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
第 1145 條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A)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C)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D)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B)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48 條 第 2 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62-1 條 第 1 項
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1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2-2 條
1/ 繼承人違反第1162-1條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繼承人違反第1162-1條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繼承原則上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ex 負債300萬,遺產200萬,只要還200萬即可。
但若有1163條情形,則變成「概括繼承無限責任」
也就是題目所說的"需要自掏腰包幫被繼承人還債"
第 1148 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針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本身→有機會喪失繼承權
針對遺囑本身→不會喪失繼承權,但是要繼承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