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滿 16 歲的大雄因患重病,心想來日不多,於是親筆寫下一封遺囑,遺囑中提到在他死後將把所有的遺產
8 萬元悉數捐給公益團體,而未將遺產留給父母。針對上述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大雄尚未成年,因此不得為遺囑
(B)大雄的遺囑應經父母之認可始生效力
(C)大雄最多僅能捐出 4 萬元給公益團體
(D)大雄的父母至少應獲得 6 萬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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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1330), C(7201), D(581), E(0) #602905
統計: A(393), B(1330), C(7201), D(581), E(0) #602905
詳解 (共 10 筆)
#1368597
7樓才是對的,沒有配偶,應繼分就是父母全拿8萬,but因為兒子有說要捐公益團體,所以不能全拿,應繼分的一半4萬才是法律強制要給父母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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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337
8萬*1/2(應繼分)*1/2(特留分)*2(父母2人)=4萬,故最多只能捐出4萬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配偶平分 | 應繼分1/2 |
| 父母 | 配偶先拿一半再平分 | 應繼分1/2 |
| 兄弟姊妹 | 配偶先拿一半再平分 | 應繼分1/3 |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配偶拿2/3後,再平分 | 應繼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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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661
民法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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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495
與樓上有不同看法: 因為沒配偶,所以第二順位的父母應該是"合在一起"拿應繼分的全部,即8萬,又第二順位的特留分為1/2,所以父母合拿8*1/2=4萬,所以大雄最多只能捐4萬,故c對,有錯誤歡迎討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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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63
(A),(B) 民法 1186
滿十六歲以上自然人,未受監護宣告,即有遺囑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遺囑。
(C),(D)依民法 1223條 >>>>為應繼分的1/2
所以....
8/2=4(應繼分)
4*1/2=2(因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父母2+2=4(故8-4=4,最多捐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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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65
一等親跟 老婆或老公 都是分 二分之一
旁親(兄弟姊妹) 阿公阿罵(二等親) 是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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