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行公平審判
(B)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不及於法律上利益
(C)司法上受益權,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 之保護
(D)審級救濟制度之規劃設計,包括各級法院間事實審及法律審之分野,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範圍
統計: A(16), B(1028), C(85), D(165), E(0) #3563238
詳解 (共 4 筆)
- 訴訟權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求法院依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行審判。
- 這包括了程序公開、聽審權、辯護權、迴避、證據調查、理由說明等,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 訴訟權不僅限於「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也包括「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
- 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係確保人民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法院並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司法院釋字第736號、第752號、第755號、第785號、第805號解釋及本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理由第14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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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日期113年01月26日 主文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係確保人民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法院並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司法院釋字第736號、第752號、第755號、第785號、第805號解釋及本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理由第14段參照)。上述公平審判之內涵,應包含法院依證據而為裁判,以及在訴訟程序上被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此不僅適用於法院對被告科處刑罰之情形,被告遭受擴大利得沒收之不利處分時,亦同。 |
- 這是訴訟權「實質保障」的重要內涵。形式上保障人民可以提起訴訟是不夠的,實質上必須確保人民透過訴訟能夠獲得有效、確實的權利保護。
- 這包含了法院的獨立審判、判決的執行力、避免不必要的遲延等。
- 雖然訴訟權保障人民有請求救濟的機會,但具體的審級制度的設計,屬於立法機關衡酌司法資源、訴訟效率、權利保障等因素所為的「立法形成自由」。
- 只要立法者所設計的審級制度不致於對人民訴訟權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即符合憲法意旨。
這題在考 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
先用一句話理解:
? 訴訟權 = 人民的權利被侵害時,可以去法院告人、請求救濟。
(A) 法院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行公平審判
白話
法院審理案件時
必須符合 公平程序。
例如:
-
可以請律師
-
可以提出證據
-
法官要中立
這就是「正當法律程序」。
例子
如果法院不讓你辯護就直接判刑
那就違反正當程序。
✅ 正確
(B)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不及於法律上利益
白話
這句話意思是:
只有 權利被侵害 才能打官司
如果只是 法律上的利益 就不能。
問題
大法官認為:
訴訟權的保障
不只限於「權利」,
也包括 法律上利益。
例子
例如:
政府做了一個行政處分
雖然沒有直接侵害你的權利
但影響你的 法律利益。
你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說「不及於法律上利益」是錯的。
❌ 錯誤
(C) 司法上受益權,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白話
訴訟權不只是「可以告」,
還要 真的有機會得到保護。
例子
如果法律說:
你可以告政府
但法院不能改變政府決定
那這個訴訟就沒有意義。
所以法律必須讓救濟 真的有效。
✅ 正確
(D) 審級救濟制度之規劃設計,包括各級法院間事實審及法律審之分野,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範圍
白話
法院制度怎麼設計,例如:
-
幾審制
-
哪一審是事實審
-
哪一審是法律審
這些通常是 立法院決定。
例子
像現在:
-
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這些制度就是立法設計的。
✅ 正確
✅ 正確答案
(B)
一句話記憶
訴訟權保障 → 權利 + 法律上利益
所以看到:
? 「不包括法律上利益」
通常就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