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B)受限於國家教育資源之有限性,憲法並不要求國民受教育之機會須一律平等
(C)憲法並未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大學入學許可之權利
(D)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受國民教育權,除了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外,尚使 國家負擔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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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78), C(68), D(84), E(0) #3563240
統計: A(38), B(1178), C(68), D(84), E(0) #3563240
詳解 (共 4 筆)
#7340995
釋字第626號: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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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1:受教育之權義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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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59: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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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60: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1.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2.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2.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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