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被尊稱為「憲法守護神」,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以下對於大法官的敘述,
何者正確?
(A)大法官不能主動解釋法律
(B)大法官的產生,由總統直接任命
(C)對於違憲的法律,應於釋憲文中直接修正
(D)最高法院法官可同時兼任大法官
統計: A(6300), B(903), C(586), D(1652), E(0) #602805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詳解
司法解釋 ─分為兩種:
審判解釋→訴訟案件
質疑解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命令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I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II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III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釋字371、572等號解釋肯認各級法院法官亦可聲請釋憲。
(B)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C)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D)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所以(A)→大法官是屬於被動釋憲的角色 (已超過公民的範圍屬於法學大意……)
(B)(C)(D)→蠻基本的觀念
從103年初等考的公民開始有越來越難的趨勢,以往的歷屆考題都太簡單已不足以應付。天啊!我是在考公民嗎?≧_≦
違憲 ==> 大部分都是 定時間後 失效 ==> 應該是 給修法的時間
C 違憲法律應當無效(大法官通常會公佈哪時起失效) 立法院照三讀程序修改
(C)應該是指,違憲的法律亦分有立即失效,定期失效,以及部分違憲的情況,所以並非所有違憲法條都能於釋憲文中直接修正。如定期失效部分,釋字§573針對寺廟條例妨礙宗教活動自由的部分,即是於解釋公布後2年期滿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