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被尊稱為「憲法守護神」,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以下對於大法官的敘述, 何者正確?
(A)大法官不能主動解釋法律
(B)大法官的產生,由總統直接任命
(C)對於違憲的法律,應於釋憲文中直接修正
(D)最高法院法官可同時兼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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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0), B(903), C(586), D(1652), E(0) #602805

詳解 (共 10 筆)

#901991

以下詳解

司法解釋 ─分為兩種:

審判解釋→訴訟案件

質疑解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命令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I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II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III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釋字371572等號解釋肯認各級法院法官亦可聲請釋憲。

(B)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C)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D)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所以(A)→大法官是屬於被動釋憲的角色 (已超過公民的範圍屬於法學大意……)

(B)(C)(D)→蠻基本的觀念

103年初等考的公民開始有越來越難的趨勢,以往的歷屆考題都太簡單已不足以應付。天啊!我是在考公民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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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132
A→目前可聲請釋憲有1. 人民2.立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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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044
D  特任官,不得兼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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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520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被尊稱為「憲法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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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252
大法官 可以兼任 正、副司法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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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54
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違憲  ==>  大部分都是 定時間後 失效  ==>   應該是 給
修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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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85
(C)依釋字第572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不能逕行宣告違憲、拒絕適用,也無權直接修正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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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028

C 違憲法律應當無效(大法官通常會公佈哪時起失效) 立法院照三讀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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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731

(C)應該是指,違憲的法律亦分有立即失效,定期失效,以及部分違憲的情況,所以並非所有違憲法條都能於釋憲文中直接修正。如定期失效部分,釋字§573針對寺廟條例妨礙宗教活動自由的部分,即是於解釋公布後2年期滿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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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345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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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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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不可同時兼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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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3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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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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