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為提供五都縣市合併升格之法源依據,我國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7 之 1 條,三讀後,卻發現不小心將「縣(市)議會」誤植為「縣(市)會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透過下列何種作法來解決此類的疏漏?
(A)立法院會審議該修正案內容無相互牴觸後,直接做文字修正
(B)立法委員於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補正審理三讀通過之法案
(C)立法院會逐條表決該法案,未通過法條再送程序委員會做審查
(D)法案通過後,立法院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以便修改法條
統計: A(2622), B(5945), C(362), D(651), E(0) #602806
詳解 (共 10 筆)
我來回答你吧! 雖然有點長,以下法條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
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I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II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祉得為文字之修正。III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覆議(行政院→立法院)、附議(立法委員)、復議
只能說出題者也太心機了,我拿三種版本的公民課本來對照都沒講到這麼細的部份,這已經是法學的範圍了。
附議:(沒有人支持他?)
附議是指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一個提案,書面稱為叫議案,口頭提出叫動議,這個提案必須由會議中至少一人表達支持連署,此時主席會問有沒有人附議,如果沒有人附議,則此提案不能放入會議進行表決。
覆議:(請立法院再表決一次)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複議:(行政機關否決了我再去問一次可不可以?)
對人民或私人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處置或認定認為不當之救濟,請求行政單位再考量決議一次,如果結果相同,還可訴願,由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複議台灣比較少用,台灣用申訴和訴願,中國有行政複議法)
復議:(這案子有沒有人認為錯誤或不當?)
復議是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之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立法院議事規則42-45】→通常在立院中二三讀法條,最後檢查是否有錯誤
法律: 法治的意義
法律之制定 :五院皆有資格提出法律案
提案 :五院皆有資格提出法律案 全民公投 :只有法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
編列議程 :法律案---->程序委員會審議---> 編入議程與否----> 排出討論的順序
討論 一讀會:宣讀標題後,交付委員會審查 審查時 依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讀會:院會先宣讀法案 再進行廣泛討論和逐條討論 審查後 有爭議的先黨團協商無爭議才二讀
三讀會:原則上只有文字修正不更改內容 除非有法律相牴觸才會修正內容
決議:1/3出席 出席半數同意就通過 同票時由主席定奪 法案通過後咨請總統收到10內公布 公布後3日生效
惡法非法 惡法亦法
實際上,感覺公民越來越像智力測驗了…雖然題目還是在可以硬用常理來解的範圍…汗。一般正常人還是可以答對,因為是這樣思考…)
為提供五都縣市合併升格之法源依據,我國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7 之 1 條,三讀後,卻發現不小心 將「縣(市)議會」誤植為「縣(市)會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透過下列何種作法來解決此 類的疏漏?
(A)立法院會審議該修正案內容 無相互牴觸後,直接做文字修正 (直接做文字修正?法條不用審直接改文字,這樣就會發生可以審的是可以做的內容,過關後改加不可以在法條上。因此不選)
(B)立法委員於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補正審理三讀通過之法案 (復議:回復重新再議的意思吧,補正審理。這應該是答案)
(C)立法院會逐條表決該法案,未通過法條再送程序委員會做審查 (就沒通過了,還就程序委員會做什?又不是審查了後,表決就會過)
(D)法案通過後,立法院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以便修改法條(覆議:應該是翻覆,大概就是翻桌後桌子覆蓋在文件上,要求立法院再議的意思,就是行政院不爽立法院的決定吧。立法院要求行政院翻桌?)
實際上用推的還好 ,因為並不是寫申論,寫申論就頭痛。選擇題啊,感覺實際還是簡單。
A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