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任何人都不得對於社會住宅的承租戶、承買戶或借款人有不合理之歧視待遇
(B)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興建社會住宅便是其中一種策略
(C)依據民國 100 年行政院提出的「社會住宅實施方案」,社會住宅只提供給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弱 勢族群
(D)社會住宅若能採取與一般住宅混合興建,將能降低社會住宅被標籤為「貧民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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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0), C(852), D(59), E(0) #1371829

詳解 (共 4 筆)

#1618453
營建署住宅法第4條: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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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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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662

《住宅法第四條》(民110已修法版本)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舊法)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
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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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781
社會住宅只提供給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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