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戶籍法所定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查記對象為 15 歲以上人口
(B)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C)教育程度之查記,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註記
(D)教育程度註記資料,應明確填列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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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0), C(50), D(296), E(0) #3369515
統計: A(17), B(20), C(50), D(296), E(0) #3369515
詳解 (共 3 筆)
#7148270
(A) 其查記對象為 15 歲以上人口
戶籍法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戶籍法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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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戶籍法第 73 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C) 教育程度之查記,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
1 依本法第72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1 依本法第72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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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育程度註記資料,應明確填列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
2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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