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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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1), C(39), D(290), E(0) #3369517
統計: A(118), B(31), C(39), D(290), E(0) #3369517
詳解 (共 3 筆)
#6327945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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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解釋:除了第六款有限制3次以外,其他款無限制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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