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B)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而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C)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而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相關作業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D)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而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其異議成立,應退還其已負擔之相關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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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6), C(166), D(44), E(0) #3428171
統計: A(14), B(26), C(166), D(44), E(0) #3428171
詳解 (共 5 筆)
#6422130
第 13 條
1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2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
之。
3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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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2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第13條
1.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A) ,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B) 為限。
2.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C)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3.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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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205
(C)自行負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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