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法國第五共和採行「雙首長制」,而我國與法國政府體制接近但有差異。下列有關兩國政府體制之比較,何者正確?
(A)總統任命閣揆皆須國會同意
(B)總統皆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
(C)兩國皆有「左右共治」憲政慣例
(D)兩國總統及閣揆皆具有行政權
統計: A(938), B(1076), C(1526), D(7467), E(0) #2139127
詳解 (共 9 筆)
(A)總統任命閣揆皆須國會同意 不須
(B)總統皆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 法國主動/我國被動
(C)兩國皆有「左右共治」憲政慣例 我國無
法國「左右共治」是總統與內閣總理兩個職位分別由不同政黨的人士擔任,是法國第五共和時期的憲政經驗。
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指的是總統和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因而必須任命國會可以接受的人選出任總理,一旦進入左右共治。總統任命總理沒有選擇餘地,總理成為名副其實行政首長。
釋字第627號【總統豁免權之範圍?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其範圍如何?】
• 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
• 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C)而言,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B)。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但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措施,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D)。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