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營業罰,係由下列何者負責裁處?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行政執行分署
(D)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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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0), B(456), C(492), D(760), E(0) #2019129
統計: A(6640), B(456), C(492), D(760), E(0) #2019129
詳解 (共 4 筆)
#3896632
有拘留 嘞令歇業 停止營業 都需要警察機關轉給簡易庭裁決唷!!!!!
營業罰 = 嘞令歇業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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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873
第45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拘留 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
這三種都是不屬於警察可裁罰的案件
因此需要警察移送給簡易庭法官決定
救濟機關則要找普通庭抗告(社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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